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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70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静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凌晨4时许,饮酒后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粤GG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凤阳路成都北路附近时,因在路口停车而被公安人员查获。同日4时50分许,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抽血,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ml,属于醉酒驾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徐某某辩称,其仅是帮朋友将车开出停车场,请求法院改判缓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已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玮审判员 黄伯青审判员 袁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