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谭某,宁某,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4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8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马龙,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2014年9月22日被抓获,9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举会,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2014年8月20日被抓获,8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涛、段文强(未到庭),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宁某。2014年9月22日被抓获,9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涛,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2014年9月5日被抓获,10月1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谭某、宁某、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谭某、宁某、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网络上发布卖烟信息,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上下线买卖烟草制品非法牟利。经查,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802137元,李某非法经营数额为677171元,谭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2271元,宁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8252元,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9890元。2014年8月20日,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查获其尚未销售的烟草价值96071元。2014年8月22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查获尚未销售的烟草价值2674.9元并扣押132000元。2014年9月5日,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9月22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查获其尚未销售的烟草价值38163.54元。2014年9月22日,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烟草价值23904.21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谭某、宁某、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二万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相关材料、证人娄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李某、谭某、宁某、唐某的供述、鉴别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核价单、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零售价格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网络聊天记录、快递运单、陈某某烟草价格表、卖烟账单和交易人员信息、谭某烟草价格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破案经过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谭某、宁某、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陈某某、李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谭某、宁某、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执行至2019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执行至2019年9月21日止)。三、被告人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19日止)。四、被告人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21日止)。五、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4日止)。六、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八万元、被告人李某所缴违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未追回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七、作案工具电脑和手机等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上缴国库。八、涉案烟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5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