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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源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船苟、李彩银、杨辉兰与被赖洪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船苟,李彩银,杨辉兰,赖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源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船苟,男。申请执行人李彩银,女。申请执行人杨辉兰,女。被执行人赖洪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船苟、李彩银、杨辉兰与被执行人赖洪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船苟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本院已向其发放部分救济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源法执字第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