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帖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沙苑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某某,大荔县沙苑林场,东高村二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帖某某,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冯钲勋,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荔县沙苑林场,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荔县官池镇。第三人东高村二组,住所大荔县东高村。法定代表人:拜某。系东高村二组。原告帖某某与被告大荔县沙苑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帖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帖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帖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