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袁柰与郭晓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1419号申请人袁柰,男,197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晓蒙,女,1974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袁柰与被执行人郭晓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00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0073号执行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朝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