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赖建洋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建洋,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建洋,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佟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延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欣,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赖建洋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广东省普宁市梅林镇南阳圩71号,实际居住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梅林镇南阳圩71号,因此,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和审理。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广州望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温泉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