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毛均培与卢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增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新塘法庭拟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附件:民事裁定书(撤诉)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75-2号原告:毛某,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审判员 潘秀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