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初字第2397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洪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