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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初字第2397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洪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