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潘新亚与宿城区惠亿家超市、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亚,宿城区惠亿家超市,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潘新亚。被告宿城区惠亿家超市。被告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亚诉被告宿城区惠亿家超市、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新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