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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潘新亚与宿城区惠亿家超市、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亚,宿城区惠亿家超市,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潘新亚。被告宿城区惠亿家超市。被告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亚诉被告宿城区惠亿家超市、泗阳县利人居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新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