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翠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之妻吕某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