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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余姚市天姿之都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余姚市天姿之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057、3256、3255、3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余姚市天姿之都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建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知初字第31、22、3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余姚市天姿之都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天姿之都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023号案件中有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姚市天姿之都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023号案件中可得的执行款18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