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乔某。被告周某。原告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7日生一女乔周语。因苏南、苏北两地观念、生活习惯、文化差异,尊重及孝敬父母而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7日生一女乔周语。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双方曾为子女的姓氏问题发生矛盾,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孝顺原告父母,并嫌弃原告收入低,为此引起夫妻关系紧张,引起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信息、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及家人的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