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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某甲,男,���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常虹,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徐淑峰,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驳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