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乙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高乃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高某甲。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