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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乙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高乃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高某甲。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