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郑云等人、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郑云,汤月秀,陈瑛瑛,郑芳,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73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行长。被告郑云,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汤月秀,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陈瑛瑛,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郑芳,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商贸街6号11幢3-H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8075-1。法定代表人缪鹏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郑云、汤月秀、陈瑛瑛、郑芳、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郑云、汤月秀、陈瑛瑛、郑芳的房产及被告郑云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汤玉秀、郑云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东路2号(金港名都B区)15幢710室房地产(证件编号20130748)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查封、冻结被告陈瑛瑛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坪塔西路5号(金城花苑)4幢2层202室房地产(证件编号20120463)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查封、冻结被告郑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闽东东路11号(置业小区)1幢4-G室房地产(证件编号20100966)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查封、冻结被告郑云所有的闽J675**号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查封、冻结被告郑云所有的闽J661**号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