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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元帅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帅,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5号原告魏元帅,居民。被告王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帅与被告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元帅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沙沟崖村的厂房和钢结构大棚各一处,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元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沙沟崖村的厂房和钢结构大棚各一处(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变卖、毁损、转让、隐匿或对外提供财产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