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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岭、王云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67-2号申请人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被执行人XX岭,农民。被执行人王云秀,农民。被执行人白云涛,农民。被执行人刘惠忠,农民。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XX岭、王云秀、白云涛、刘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审结。现该案(2014)惠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云秀在中国农业银行惠民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账号:15×××66)。划拨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账号:15×××58,中国农业银行惠民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