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56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2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无职业。2012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黄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多个小区,单独或结伙采用由被告人陈某持弹弓击碎车窗玻璃,被告人黄某推开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黄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融科东南海小区门前,砸破失主吴旭停放在此处的“指南针”越野车后档玻璃,盗得价值人民币384元的“和气生财”牌香烟8包。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6000元。2、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黄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新星小区门前,砸破失主徐建祥停放在此处的“奥迪Q7”后档玻璃,盗得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和天下”牌香烟2条。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700元。3、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黄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融城花园酒店地下停车场,砸破失主骆恩停放在此处的“路虎”越野车左后档玻璃,盗得价值人民币1176元的“和天下”牌香烟12包、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茅台”酒2瓶。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1011元。4、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书香铭邸小区门前,砸破失主张可权停放在此处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后档玻璃,盗得价值人民币480元的“和气生财”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980元的“和天下”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茅台”酒2瓶。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500元。5、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黄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光大银行门前,砸破失主王政停放在此处的“现代胜达”越野车左后档玻璃,盗得价值人民币680元的“芙蓉王”牌香烟1条。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447元。6、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上岛咖啡门前,砸破失主周外华停放在此处的“路虎”越野车后档玻璃,盗得价值人民币272元的“中华”牌香烟4包。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元。7、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黄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美凯龙门前,砸破失主张建辉停放在此处的“起亚”牌小车左后档玻璃,盗得价值人民币336元的“和气生财”牌香烟7包。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50元。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弹弓、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2015)第129号、第085号《价格证明结论书》,失主吴旭、徐建祥、骆恩、张可权、王政、周外华、张建辉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陈某、黄某的供述、身份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三、没收作案工具,责令被告人陈某、黄某退赔各失主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政人民陪审员 郭建湘人民陪审员 刘光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