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与金坛永发水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金坛永发水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区晨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登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粉红,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永发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区经济开发区晨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兵克,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永发水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4.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坛市创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