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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240号原告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通湖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居永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德林,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路与凌波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