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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赵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