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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无业,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抢劫、强奸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壮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持刀强行闯入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值班室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值班员梁某(女)发生性关系,离开时抢走了梁某的一个布包,包内有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1100元左右现金和一串钥匙。2014年10月24日0时许,梁某从值班室出来到某南边路上求助,误上了任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07***的面包车,梁某上车后认出该男子就是之前在值班室内强奸自己并抢走其手机及现金的那名男子,任某某开车将梁某拉到一荒地处再次强行与梁某(女)发生性关系。10月24日3时50分许,任某某开车将梁某拉到某菜市场的桥梁处,让其下车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之损伤为轻微伤,被抢联想牌手机价值112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辩称:1、起诉不属实。2014年10月23日,那天我喝了酒,我去我朋友家转一圈,出来以后在车上睡了一觉,也不知道几点了,从路上过的时候,一个女的在同类产某街道的路上,拦我车,她用我手机打电话,她说号码,我拨号,没拨通。后来她让我送到某路口,我问她送了以后给我多少钱,她空手,什么东西也没拿,我找她要50元钱,她说她没有,后来走到某大街,我说拉到这了不能白拉你,她自己开门下去,我下去追她,又把她拽上车,没拐弯,一直往东走,又往北,到不知道什么路边,我说你没钱,就和你发生性关系,她就同意了。后来发生关系了,我酒后没有勃起,脱了衣服,弄了几次,没弄进去,在那蹭了猥亵了,后来我俩就在车上睡了一觉,中途她下车解手,后来又上车了,就没硬起来,没有射精。有时蹭的时候受刺激,可能有分泌物,蹭到她体外。后来天快亮的时候,她让我把她送回家,我就把她送回家,我把车停到某地的桥头我和她结伴走到了她住的地方,大门开着呢,屋子的门是塑料门,门上有个洞,开门的时候我手弄破了,我给她开开门就进去了,那应该不是她家,路边的房子,在屋子里面,当时脱下来一点衣服,还是因为没有勃起,就没有弄成。我们没有发生性关系,没打过他。2、对白某的证人证言无异议,我对刘某证言有异议,他是被害人的丈夫,我认为被害人配偶不能作证。他的证据并没有说明我犯罪。3、照片上的紫色毛巾是我的,她上我车时手就破着呢,我让她拿我紫色毛巾包住的手。4、鉴定报告上没有显示体内有精斑,她内裤上面有刘某和我的精斑,但是体内并没有发现,只能说明我猥亵,没有进入体内。体外内裤上的精液可能是我猥亵造成的。我就没有进去,不可能造成射精,不认可强奸。5、我没有抢她的钱和物品,她上车时就空着手,到屋子里都没见过这些东西,她的包与我没关系。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闯入石家庄市某值班室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值班员梁某(女)发生性关系。2014年10月24日0时许,被害人梁某从值班室出来到某南边路上求助,误上途经此处的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07***的东风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VZZ4SF97DA54****,机动车所有人为任某某),期间,被害人梁某跳下车逃跑,被被告人任某某拽上车,后被告人任某某开车将被害人梁某拉到一荒地处在车内再次强行与被害人梁某(女)发生性关系。10月24日3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开车将被害人梁某拉到石家庄某菜市场的桥梁处,让其下车后驾车逃离。2014年11月7日石家庄市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14]2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梁某之损伤属轻微伤。2014年11月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4]77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1、送检现场血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梁某血和任某某血的STR分型;2、送检毛巾暗红色斑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梁某血的STR分型相同。两者的似然比率为4.39×1019;3、送检梁某裤子和内裤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未检出STR分型;4、送检梁某阴道擦拭物未检出人精斑,未检出STR分型。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4]6047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在送检的受害人梁某红色内裤上获得混合Y-STR分型。2015年1月13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5]8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做出刘某和任某某的Y染色体STR列表。2015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查询[2015]5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查询结果:经查询比对,公物证鉴字[2014]6047号物证检验报告中梁某红色内裤上检出的混合Y-STR分型包含任某某、刘某的Y-STR分型。二、量刑事实1998年6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任某某2014年10月30日供述:2014年10月23日20时左右,我和两个朋友在某小饭馆喝酒,当时我们三人喝了两瓶酒,大概21点左右我们吃完饭,我开车号为冀A×××××的面包车到某地的白某家,我在白某家敲了她家的防盗门,后来白某和一名男子出来了,我简单和白某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我开车回到租住处睡觉,躺了一会我睡不着就开车出来,当车开到某地西边50米左右,一名中年女子拦着我的车,让我送她到某路口,我就让她上了我的车,她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后这名女子说要借我的电话给她爱人打电话,我就把电话给了她,她第一次没拨通,第二次拨通后我把她的电话给挂了,我说我送你回家吧。在送这名女子回去的路上我跟她说要25元的路费,那名女子说她现在没有钱,我就想把她送到后再找她家人要钱吧,后来我就开着车向北往外环方向走,这名女子见我往北走就说我走的路线不对,越走越远了,对我产生了怀疑,我就跟她说这样走也能走到某收路口,当我们走到某路口与某路,路口红绿灯处,这名女子突然打开车门就跑下车了,我也紧跟着跳下车追上她并把她拽上了车,我说:“你坐了我的车,你得给我钱,你给我25元钱。”她说:“没有钱。”我对她说:“没有钱,就得让我玩会”。“玩会”就是发生性关系。这个女的同意了,我就把车开到一个没有人的地方,在车上我同那名女子发生了性关系……。我记得我们俩是在车内的后座上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她的衣服是她自己脱光的,我也把自己的衣服脱了,我从后面和这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并射了精,当时我也没有戴避孕套。我在和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的第二天我把面包车放在石家庄市的一个村子里了,再也没开过,我就是怕公安局的人找我,我害怕那名女子告我强奸她。我把手机号也换了,也是害怕公安机关找我。被告人任某某2014年10月31日9时15分至10时36分供述:从那个女的上车后,我就拉着她开始走,在路上她中途跳下车跑了一次,但又被我拉上车了,后来她没有钱付我车费并同意让我玩会,我就开着车把她拉到一个没有人的地方,停车后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就在车上睡了一会,那个女的也趴在副驾驶的位置上睡着了,我把她送回来的时候天也快亮了,具体几点我也不知道。我采取换手机卡、藏车的方式目的是怕公安机关找我。被告人任某某2014年10月31日13时10分至13时2分供述:2014年10月24日0时30分左右,我酒后睡不着觉开车在外面转悠,见路边有一名女子,然后我就将其骗上车,路上我在车里向这名女子索要车费,这名女子没有钱,我就将她拉到某地的一荒地处,在车里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然后我又开车将这名女子送到某地的大桥处,这名女子下车后,我就开车回家了。被告人任某某2014年11月3日14时40分至15时10分供述:2014年10月23日晚上,我同几个朋友喝完酒后,我开车去了白某的家,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我开车闲逛时遇见了梁某,就开车将她拉到一荒地将其强奸,而后我又开车将梁某送回某菜市场桥头上,梁某下车后我就开车回家了。2、被害人梁某陈述:2014年10月23日晚上23时左右,我在石家庄市某值班室睡觉,我听见有人“咣咣”砸某地的大铁门的声音,我就从屋里出来查看,我当时看见一名中年男子站在铁门里边,我说:“你是谁?你想干什么?”他说:“铁门不是我开的,是别人弄开的。”我说:“我报110了”。他说:“没事,你报吧”。我就拿手机出来准备报110,那名男子一把抢走了我的手机,我就返身往屋里跑去,关上门,并用两袋洋灰堵住屋门,那名男子又使劲砸屋门,并把屋门砸了一个窟窿,后来他见屋门打不开,就打开玻璃窗户,从窗户上爬了进来,进屋后他拿出一把刀子,吓唬我,并说:“你老公祸害了我妹,我今天就要报复你老公,今天要祸害你。”他说完就到我跟前要强奸我,我就反抗,他拿刀比划,并用手抓住我的头发,使劲把我头往墙上撞,我在反抗过程中双手都受伤了,具体是怎么划伤的,我也记不清了。他用刀子顶住我的脖子,开始脱我的衣服、裤子,把我的衣服裤子全脱光了,他又一只手控制我,一只手脱下自己的裤子,让我站在地上,双手扶在床上,趴在床边,他站在我屁股后边,用他的阴茎强行插入我的阴道,大概5、6分钟左右,他把他的阴茎从我阴道拔出,他穿上裤子,并说:“这事别告诉你老公”,然后出了房间,在走的时候我见这个男的把我挂在床头的提包给拿走了,我当时害怕也没敢拦他,他走了以后我起身,边穿裤子,边往外看他,我看见他站在某地东边院里,从我屋里出来后,往西走,他看没看我出来我不知道,我从某地院里西边屋角处翻过栅栏,并在某地外边栅栏观察一会,我看见那名男子往东边走了,我就顺着某地南边马路往西走,我当时想报警,没有电话……。我从某地院里西边屋角处翻过栅栏,我就顺着石津干渠南边马路往西走,我当时想报警没有电话,旁边有几个人,几辆车从我身边过,他们都不借我电话,不停车,后来,过来一辆面包车,我招手,那辆面包车停了下来,司机摇下副驾驶的玻璃,我对那司机说:“借一下你的电话,我往家里打个电话”,面包车司机说:“行,那你上车吧”……。我上了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后,让他给我打电话,他没有打,直接就开车走了,我要下车,他不停车,也不让我下车,后见我态度比较坚决,就拿起电话给我打电话,我告诉拨打手机号:139××××1311,他拨打了一下,让我接电话,我把手机接过来就看了一下,他就把手机抢过去了。这个过程他把脸转过来,我看见他右脸上全是血,发现他就是刚才强奸我的那名男子,我当时害怕,就没敢认他,只是说:“你送我回家吧,我家在某地。”他说:“前面就是。”我当时感觉车开得挺快,他还一边开车,一边用手按住我的头,不让我认路,不知道到了什么地方的路口时,面包车停了,我当时用眼睛余光看见路灯挺亮,车也挺多,我就打开车门跑下车,往马路边上跑去,大概跑了10米远,他开车赶上我,他下车拽住我,我瘫坐在地上,他抓住我的头发,并说:“你还敢跑,我让你跑,让你跑。”同时把我的头往地上碰,我当时求饶了,但具体怎么说的,我不记得了。后来他又把我强行带上车,还是坐在副驾驶位置,拉着我就走了,开车时间不短,到了一个像是一个拆迁工地的土路边上,他停下车,又把我的衣服给脱了,再次把我强奸了……。他逼着我从副驾驶位置爬到车的后排座椅上,他是如何到面包车后排座椅我记不清了,他来到面包车后排椅后,又打我抓我的头发,让我脱衣服,我说我的手受伤了,还流着血,他就在后排座椅上伸手将副驾驶位置上的一条蓝色毛巾递给我,让我擦手包手用,我用毛巾将我的左手包好后,他把我的衣服裤子全脱光了,他让我趴在座椅上,从我身体的后边将我强奸了……。他逼我脱衣服,并说:“把你扔在这里,你也不知道地方,把你埋了,谁也找不着你”……。那名男子两次强奸我有没有射精,我不知道,但那名男子都是先用他的阴茎插我的阴道,插了一会拔出来后,又用他的阴茎插我的肛门,这是我后来老是感到肛门疼痛后,我才想起来的……。这个男的强奸了我以后,就开上车拉着我走,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这个男的在一个桥上停下了车,让我下车并对我说,前面就是我住的地方了,让我自己回家,我就下了车顺着马路走,一会就到了我的某地了,当时某地的大门是锁着的,我就翻栅栏回了屋,在屋里我待了一会,当时我看了一下我的笔记本电脑,上面时间显示是四点多钟,后来我想到要找个电话告诉我的家人,于是我又翻栅栏出来到了某地上,顺着公路我就往南走,一路上我拦了几个人借电话,但都没借到,直到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才到某地借了一部电话给我爱人打了过去,后来我爱人来接上我报了警……。这个男的强奸我时,我一点都不愿意,从一开始我就极力反抗,在我某地这个男的强奸我的时候,当时这个男的用一把壁纸刀架在我的脖子上,让我不要反抗,如果我反抗他就杀了我,后来他脱我衣服的时候我就极力反抗,在反抗的时候他用刀把我的左手虎口割伤了,我不停的用手打他,并且我尖叫哀求他,这个男的见我反抗就抓住我的头发向墙上撞,并用拳头朝我脸上打,后来我实在打不过他了,就被他把我的衣服脱光了,并把我给强奸了,他第二次在车内强奸我的时候,我确实不敢反抗了,就在他的逼迫下被他脱光衣服并强奸的。我的内衣被他用刀子割坏了,上面还有血,左手虎口被割伤了,右手手掌手腕也有伤,右侧脸部被打肿了,右眼已经完全看不到东西了。我在第二次看到强奸我的男子的时候发现他脸上有血,我不知道是我手上的血还是他自己的血。我被抢的手机是联想牌的,黑色,2012年5月份购买的,当时价值人民币200元左右,包是一个黑色的布包,长约有40厘米,高约有40厘米,里面有1100元左右现金,还有一个小镜子,一串钥匙。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3日23时许,我在石家庄市某地休息,我手机(手机号为:139××××1311)接到我妻子梁某的的手机(手机号为132××××6923)发来的一条空白短信,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打她的手机,她的手机是通的,她就是不接,我过一会又打了两次也是没有接,我当时认为可能是她睡着了,压着电话而发出的,打电话她也没听见,我也没有太在意,后来就睡觉了。2014年10月2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我开车从某地到某地准备到我妻子休息的某地内查看,路上我还给她打了个电话,她电话关机,我到某地后,看见某地的大铁门是锁着的,我就从外面栅栏往里看,看见我妻子住的房间房门是关着的,但门上有一个窟窿,我就喊我妻子的名字,喊了几声,没有人答应,这时一个电话打进我的手机,我接听后,是我妻子的声音,她说:“这是别人的手机,我在运河桥下东边工行门前,你快过来。”我就赶紧开车到260医院对面的工行门口,我当时看见我妻子在一家卖早餐的摊边上坐着,我走到跟前看见她的左手上全是血,右眼睛青肿,右边面部肿大,我就把她带到260医院救治,到260医院急诊科诊断后,医生就让她住院治疗,我办理了我妻子的住院手续,我妻子休息一会后告诉我她被人强奸了,手机和钱也被人抢了,于是我就带我妻子到公安机关来报案。4、证人白某证言:我和任某某是2014年5月份在“幸福你我他”网友群组织的一次聚会上认识的,我们这个群是单身男女交朋友的一个群,后来他借过我的驾驶证替他消过违章,他还去过我家吃过饭,我们俩的关系也就是一般朋友关系。大约是10天之前的晚上11时左右,我在家中听到我家后边的窗户有响声,我怀疑有小偷,就和我女儿拿着手电筒想出门看看,在楼道里碰到了我们家二楼的邻居也正好回来,于是我们三人就一起出了楼道防盗门,我看见在我们西边的二单元楼前有个男子站在那,我就问:“你是谁啊”,那个男子说:“是我”。后来我就上前走了几步发现是任某某,我就对他说:“你来干什么?”任某某说:“没事”。后来我就对他说:“以后你别来这里了”。他喝酒了,跟我说话的时候一晃一晃的,站不稳的样子,后来第二天我还看见我们单元门之前有吐过的痕迹,我怀疑是任某某吐的。任某某也没说什么话,我们三人也没搭理他就各自回家了,这之后我就再没见过任某某。5、被害人梁某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系2014年10月23日23时30分在石家庄市某值班室抢劫并抢走其手机、现金,及2014年10月24日凌晨在车上对其实施第二次强奸的男子。6、2014年10月25日长安分局桃园刑警中队对被害人梁某人身检查笔录证实,梁某的右眼眶肿大、淤青,脖子后侧有掐痕,下巴和颈部有伤痕,有少量出血,左手虎口包扎(260医院为其包扎治疗),右手掌和右手腕内侧有伤痕,双膝盖处有挫伤,有血痕,其他部位无明显伤痕。7、2014年11月7日石家庄市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14]2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梁某之损伤属轻微伤。8、2014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结字[2014]第09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联想牌MA166t型手机一部,串号:863704013832913,鉴定价值:112元。9、2014年10月24日公(冀石)勘[2014]02053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值班室第二间平房外侧球形锁提取擦蹭血迹。10、2014年11月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4]77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1、送检现场血(即某地值班室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梁某血和任某某血的STR分型;2、送检毛巾暗红色斑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梁某血的STR分型相同。两者的似然比率为4.39×1019;3、送检梁某裤子和内裤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未检出STR分型;4、送检梁某阴道擦拭物未检出人精斑,未检出STR分型。11、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4]6047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的受害人梁某红色内裤上获得混合Y-STR分型。12、2015年1月13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5]8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对刘某和任某某DNA进行检验,做出Y染色体STR列表。13、2015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查询[2015]5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查询结果证实,公物证鉴字[2014]6047号物证检验报告中梁某红色内裤上检出的混合Y-STR分型包含任某某、刘某的Y-STR分型。14、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2014年10月24日长安区某某地抢劫强奸案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比例图、图片说明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5、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桃园中队调取证据清单及被害人梁某衣物照片、受伤照片、包手紫色毛巾照片、被抢小肩包和布包照片、被抢手机照片。16、2014年10月2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桃园中队带被害人梁某到省二院做人身检查时门诊病历本证实,于阴道口及后穹窿各取分泌物标本。17、201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桃园中队《关于梁某案发后人身检查及伤情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梁某在2014年10月24日报案时没有提到嫌疑人对其进行过“肛交”,故在省二院进行人身检查时没有对梁某的肛门进行擦拭物提取。2014年10月24日,梁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0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只对其外伤进行治疗,没有对其进行过妇科检查。18、201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桃园中队《关于梁某强奸一案中任某某抢劫所使用刀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陈述的被告人任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至今未找到。19、201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桃园中队《关于梁某被抢劫、强奸案中监控录像及嫌疑面包车行车轨迹的说明》及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证实,2014年10月24日3点49分被害人梁某独自一人出现在某地监控录像中。2014年10月24日3点44分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出现在某地,2014年10月24日3时45分出现在某地调头,2014年10月24日3时50分出现在某地。20、201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桃园中队《梁某被抢劫手机和现金的说明》证实,2014年11月4日在石家庄市某地桥下找到梁某的黑底花布包和小肩包,两个包内没有手机和现金。2014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抓获,任某某到案后拒不交代事实,故梁某手机及现金无法查找。21、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桃园中队扣押物品清单、《嫌疑人任某某案发时所驾驶面包车的说明》及《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冀A07***东风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被告人任某某,该车辆已扣押。22、梁某被抢劫、强奸一案通话记录的说明及梁某案发时间被抢手机号132××××6923话单,白某案发时间使用手机号155××××7672话单,任某某案发时间使用手机号132××××4186话单。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庭审时辩称“其是猥亵不是强奸”,经查被告人任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在车里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我开车将她拉到一荒地将其强奸”与被害人梁某陈述一致,且被害人梁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足以认定被告人任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梁某发生了性行为,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任某某认可其进入被害人所在的某地值班室内但时间为其在送被害人梁某回去时,根据侦查机关《关于梁某被抢劫、强奸案中监控录像及嫌疑面包车行车轨迹的说明》证实,案发当时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面包车进入某地至驶出该处的时间间隔为6分钟,在此时间段内被告人不可能完成进入被害人梁某所在值班室内并发生性行为,因此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事实不符,故本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进入值班室的时间应在其将被害人梁某用车拉走之前。被告人任某某不认可其在某地值班室内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强奸,经查,被告人任某某当庭供述“屋子的门是塑料门,门上有个洞,开门的时候我手弄破了”“在屋子里面,当时脱下来一点衣服,还是因为没有勃起,就没有弄成”,与被害人梁某陈述、侦查机关在某地值班室提取擦蹭血迹中检出被告人任某某血的STR分型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在某地值班室内对被害人梁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任某某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强奸两次,且有犯罪前科,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任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指控仅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侦查机关查找到被害人布包和小肩包的情况说明,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止。)二、作案工具冀A07***东风牌小型汽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丁 虹审 判 员  田殿英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