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执字第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155-1号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155-1号申请执行人周X。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孙XX。被执行人XX。关于申请人周X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00万股金解除查封,并过户给申请人周X,红利23万余元扣划至我院帐户。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