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三部诉被告崇礼轩辕马铃薯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三部,崇礼轩辕马铃薯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崇礼县绿色农林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三部。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商贸新区。负责人武强。被告崇礼轩辕马铃薯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礼县驿马图乡麻泥坝村。法定代表人陈晓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崇礼县绿色农林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驿马图乡疙嘴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三部与被告崇礼轩辕马铃薯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崇礼县绿色农林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涉及陈晓勇合同诈骗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的撤诉���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三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殷 刚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