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毕叶梅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叶梅,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91-1号申请执行人毕叶梅。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毕叶梅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