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定夫与陈开君、龚清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夫,陈开君,龚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定夫。被执行人:陈开君。被执行人:龚清海。本院在执行陈定夫与被执行人陈开君、龚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开君、龚清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甬慈执民字第2354-1号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龚清海名下的浙B×××××汽车一辆。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陈定夫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在10670元范围内对龚清海名下的浙B×××××号汽车一辆限制过户。现被执行人龚清海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龚清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的扣押及限制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