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向显红与江阴市文林汇丰毛条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显红,江阴市文林汇丰毛条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向显红。被告江阴市文林汇丰毛条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西阳村。投资人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显红诉被告江阴市文林汇丰毛条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显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显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显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向显红负担(向显红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峥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纯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