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思华与闫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思华,闫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思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建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思华与被上诉人闫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思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陈思华已预交),由陈思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代理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