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学清因与洞口县花古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学清,洞口县花古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学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洞口县花古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目凡,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学清因与被上诉人洞口县花古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古乡田家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学清,被上诉人花古乡田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林目凡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作出“国家征用花古乡田家村委会板栗山土地共补偿花古乡田家村委会8485760元土地补偿款,其中包括1200棵板栗树青苗补偿费216000元在内”的事实认定,但对该征收单位与被征收单位、征收土地范围,征收补偿项目、征收补偿款是否支付到位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