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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安权与冯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权,冯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黄安权,农民。被告冯光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权与被告冯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权以双方已协调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安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安权负担。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佩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