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继军与宋红艳、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军,宋红艳,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205-2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军。被执行人宋红艳。被执行人张文华,系宋红艳丈夫。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继军与被执行人宋红艳、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977-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红艳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陈侯巷22号1幢361号6层164.38平方米(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宋红艳、张文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继军申请续查封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宋红艳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陈侯巷22号1幢361号6层164.38平方米(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或其它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