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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王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