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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胡士清诉陈妍、郭圣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526号原告:胡士清,男,汉族,1941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陈妍,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郭圣前,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清诉被告陈妍、郭圣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提出降低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300000元降低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清撤回对被告陈妍、郭圣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士清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由原数额300000元降低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的30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5750元,故总计应退还5775元)。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