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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罗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