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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蕾与王一涵、宋文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王一涵,宋文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王蕾。被执行人王一涵。被执行人宋文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制作的(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可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国华、贾惋婷系被执行人王一涵已故父母,王国华、贾惋婷生前银行存款由王一涵保管并支取。现王一涵未能支取,应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一涵保管的王国华、贾惋婷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