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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与罗华琛、伊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罗华琛,伊昭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住所地宁化县城关中山路19号,注册号350424100000544,组织机构代码85582831-3。代表人蒋先煜,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富满,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职员,住宁化县。被告罗华琛,女,汉族,住宁化县。被告伊昭斌,男,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与被告罗华琛、伊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申请缓交期限届满后,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池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