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小字第15号原告:崔某某,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某乙,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