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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秀风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080号罪犯王秀风,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1日作出了(1997)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9日以(1997)晋刑二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2年3月19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09年9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秀风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试成绩均分93分,较好地完成后勤岗位和手工掰花瓣等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风的刑期从1999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3月29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秀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风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