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与周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周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35号。负责人王从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家迁、封启发,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周明明。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诉被告周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撤回对被告周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