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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与周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周明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35号。负责人王从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家迁、封启发,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周明明。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诉被告周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教育局撤回对被告周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