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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临罗执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树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临罗执字第3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广。被执行人李如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临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如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李如友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如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如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