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与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5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49号银河大商会裙楼一至二层。负责人臧晔,行长。被告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吴会村。法定代表人仇炘。被告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600号。法定代表人仇炘。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诉被告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1500万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