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大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林大刚。本院收到起诉人林大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的父母林如春、曹柳影原是台州海门人民路二十号、盐商弄一号及沙门房屋和土地所有权人。2015年5月24日,起诉人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上述祖遗房屋和土地所有权契以及上述房屋58年国家经租时申请表、跃进规划表及批准书等房屋和土地记录信息。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于2015年6月5日向起诉人送达椒建规信答字[2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一、原户主林如春、曹柳影1951年黄岩县第一任县长曹子决签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契不在我局。二、原1958年国家经租房时的申请表的原始档案不在我局。三、1958年跃进规划表及批准书原始凭证不在我局。四、我局于1993年接管原椒江市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办公室移交的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档案,根据(市委办[1993]58号)文件精神,该档案按密件管理。到目前为止,我局没有接到上级政府部门新的文件,我局无法公开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档案。起诉人认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未履行职责,强行剥夺起诉人的知情权,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适用的市委办(1993)58号文件是违法的,根本不能成为其不予公开的理由。综上,起诉人要求撤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作出的椒建规信答字[2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对起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审查确认市委办(1993)58号文件违法。本院认为,林大刚起诉所涉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林大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大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冰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代理审判员 肖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莹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