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厂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启超与马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超,马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杨启超,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跃。申请执行人杨启超与被执行人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启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泉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