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良超与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超,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41号原告:朱良超,男,199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熊磊,总经理。原告朱良超与被告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良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人汽车租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良超诉称:2015年4月2日朱良超从人人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向人人汽车租赁公司预付车辆租金198元,缴纳租车押金3000元,违章保障金2000元,合计5198元。2015年4月4日朱良超如约将上述别克凯越轿车还给人人汽车租赁公司,付清车辆租金;但人人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查清上述车辆违章记录后再将5000元押金和违章保障金返还给朱良超。后朱良超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银都苑小区发现人人汽车租赁公司已经将经营场所搬离,之后找不到人人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场所。原告朱良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朱良超租车押金3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朱良超违章保证金2000元。被告人人汽车租赁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法庭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朱良超从人人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别克凯越轿车一辆(皖A×××××),车辆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2日至4月4日。租车合同约定如在租赁期间出险,由保险公司赔付,超过部分由租赁者自行承担。车辆押金在还车起3日内汇入租赁方账户,违章保证金在还车起30日内汇入租赁方账户。如违章,需处理好交通违章之后再退还违章保证金。朱良超向人人汽车租赁公司预付车辆租金198元,缴纳租车押金3000元,违章保障金2000元,合计5198元。朱良超于2015年4月2日下午16时许取车,于2015年4月4日还车,实际使用共两天。但在租赁期间其倒车停靠时碰撞石头产生刮擦,其出资350元将该车修好,后由保险公司赔付。另据违章记录查询,朱良超租赁期间未发生违章行为。还车后朱良超索要租车押金3000元,违章保障金2000元,人人汽车租赁公司后因地址变更致使其无法正常主张权利,朱良超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租车单、验车单、银行交易明细、违章记录、维修发票以及朱良超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朱良超与人人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汽车租赁合同。人人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朱良超于2015年4月4日归还人人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后,双方的车辆租赁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完成,但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协助及附随义务。由于朱良超在使用该车期间并无违章事宜,上述租车押金3000元,违章保障金2000元人人汽车租赁公司最迟应分别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7月5日予以返还。人人汽车租赁公司返还押金的实质条件早已成就,其却经朱良超催讨拒不履行,故其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约定返还朱良超租车押金3000元,违章保障金2000元。被告人人汽车租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良超保证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5元,共计50元,由被告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