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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立祥、陈玉苓与白兴伟、山东伟峰矿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祥,陈玉苓,白兴伟,山东伟峰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172-3号原告陈立祥。原告陈玉苓。被告白兴伟。被告山东伟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沙沟上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召刚,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81号。负责人西光军,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172-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白兴伟驾驶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刘林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白兴伟驾驶的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