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严建洪与严信海、严信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洪,严信海,严信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严建洪,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严信海,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严信腾,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洪与被告严信海、严信腾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建洪自愿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信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现原告严建洪自愿撤回对被告严信腾的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建洪撤回对被告严信腾的起诉。审 判 长 林金东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