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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柳铁梅、王诗琪、王家汉、刘友贵与盛高鹏、焦作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铁梅,王诗琪,王家汉,刘友贵,盛高鹏,焦作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柳铁梅,女。申请执行人王诗琪,女。法定代理人柳铁梅。申请执行人王家汉,男。申请执行人刘友贵,女。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盛高鹏,男。被执行人焦作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柳铁梅等四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等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