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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雷娜诉被告李飞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娜,李飞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158号原告杨雷娜,女,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五星村一组。被告李飞明,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五星村一组。原籍山西省临县八堡乡李家洼村0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雷娜与被告李飞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雷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雷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雷娜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