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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凌毅与陈真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83号申请人曹凌毅。申请人陈真滨。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曹凌毅与申请人陈真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凌毅与申请人陈真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真滨应归还申请人曹凌毅借款60000元。还款计划: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5月止,每月20日前归还1800元;于2018年6月20日前归还600元。二、若申请人陈真滨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曹凌毅有权就申请人陈真滨尚欠的借款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