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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刑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永珍申诉刘君合同诈骗、诈骗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铁立刑监字第00014号蔡永珍:你因刘君合同诈骗、诈骗一案,对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铁刑二终字第000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刘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从犯,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