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刑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永珍申诉刘君合同诈骗、诈骗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铁立刑监字第00014号蔡永珍:你因刘君合同诈骗、诈骗一案,对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铁刑二终字第000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刘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从犯,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